李永升 李 晓
摘 要:“校园贷”是一种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针对高校大学生推出的消费借贷形式。它在放贷主体和对象、贷款获取方式和利率计算等方面都与传统借贷关系有别。近年来,“校园贷”因利用了大学生消费欲望强烈和囊中羞涩的心理落差,以及“低门槛”“闪电贷”的便利得以“野蛮生长”,但因借贷途径多样化和平台异化、网络技术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和通过法律维权的渠道不畅等因素相互叠加,从而导致诸多“消费陷阱”,并且使贷款人沦陷于各种风险之中。亟待使用刑法手段,通过追究传播淫秽物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卖淫罪等方式,对这些乱象加以遏制。同时根据“校园贷”案件的特点,准确认定违法性阻却事由。在“裸条贷”交易链中,虽有被害人承诺的表象,但这种“他控型自陷风险”不能成为被告人的免责事由,应当严厉追究涉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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