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瑜晨
摘 要:相比于一般性区域合作,“一带一路”倡议具有软约束和低标准的特征。在这种多元开放的合作框架下,推动沿线各国走向深度互通互联,将面临诸多经济风险,其中以财税风险、金融风险、竞争风险最为突出。从经济法体系学的角度,调整上述风险的法律部门都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门,这决定了经济法在“一带一路”倡议中有重要的功能担当。“一带一路”建设所面临的财税风险缘于税权的冲突,在国际税法层面,应通过渐进性的区域税收协调化解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国内税法层面,通过优化《企业所得税法》抵免制度以协调国家征税权和“走出去”企业财产权的冲突。金融风险的应对和处置,需要通过对金融组织决策、治理及融资机制的完善,让亚投行、丝路基金推动“一带一路”向纵深发展;通过对保险工具形式理性缺失和实质内容不足问题的制度性矫正,让海外投资保险等缓释“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投资风险。竞争执法风险的化解,则有赖于矫正竞争信息不对称,解决“走出去”国有企业竞争非中性问题,协调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冲突等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