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翔
摘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总是相互矛盾而又统一的。基于对生态伦理学的理解,联系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破坏中的水生态、生物生态以及土地生态的问题,再通过比较分析域内外刑法调整生态环境问题的历程,突出刑法作为法律保护的最后防线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刑法对生态环境破坏的规制,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指引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能体现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而且还是完善法律责任体系的需要。为此,在综合考量生态伦理的情况下,提出刑事立法的生态伦理价值建构、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刑事立法态度与确立生态法益在刑法中的独立地位三步并进的刑法保护新路径。